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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国家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新产品开发或改变生产工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内所有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3.程序
3。1“三同时”的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三同时”内部评审
公司内部所有建设项目在可研、论证或计划阶段均应由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参与讨论。 3。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危害,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与安全环保部协同完成“三同时”审查工作。
3.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选址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环境污染程度以及职业健康危害的说明书; 3.2。1.2建设工程上级批复文件、用地许可证、工程许可证等。
3。2.2由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共同组织基建、工艺、使用部门等召开“三同时”讨论会. 3.2.3在讨论会上由各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环境污染情况和职业健康危害; 3.2。4针对上述问题和危害制定预防措施。 3。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评价手续。 3.3.1向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申报;
3.3.2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进行安全预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获得评价报告。 3。4施工
3.4。1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设施的施工方案;
3。4。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安全、环保健康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基建部门应与施工单位协商制定施工设施。 3。5开发新产品或改变生产工艺
3.5。1新产品开发、使用新工艺、设施(设备)在论证阶段即应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考虑,工艺、图纸、方案等需经安全环保部参与论证,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开始实施;
3.5。2如果新产品各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指标超过国家相应的标准,不得投入生产; 3。5。3如果新工艺危险系数高于原有工艺,或者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对环境、员工健康方面的危害大于原有的材料,则不得更改工艺. 3。6验收
3。6.1基建、设计部门、工艺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通知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设备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职业健康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内部验收; 3.6.2由中介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取得验收评价报告; 3.6。3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
3.6。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4。附加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解释,并进行持续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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