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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50.06.16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50.06.16
•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 (政文董字第二十四号 1950年6月16日)
中央革命博物馆,业已在京成立筹备处,正式开始征集整理工作。全国各地区对一切有关革命的文献与实物,即应普遍征集。近查各地有个别进行此项工作之机构,兹为更好的组织此项工作的进行,特规定下列办法,希即遵照办理,并与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文物局革命博物馆筹备处取得联系,将办理情形随时通知该处为要。
1、革命文物之征集,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的其它革命运动史料。
2、凡一切有关革命之文献与实物如:秘密和公开时期之报章、杂志、图画、档案、货币、邮票、印花、土地证,路条、粮票、摄影图片、表册、宣言、标语、文告、年画、木刻、雕像、传记、墓表、革命先进和烈士的文稿、墨迹及用品,如:兵器、旗帜、证章、符号、印信、照相、衣服、日常用具等;以及在革命战争中所缴获的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均在征集之列。
3、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各社会团体所组织之各种征集革命文物的机构,
均应对上项文物认真征集,妥慎缴交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或大行政区或省市文教主管机关集中保管,并开列清单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决定处理办法。 4、征集方式:分捐赠、寄存、收购三种。对捐赠或寄存上项革命文物之有珍贵价值者,得分别情节,由各级征集机构呈请地方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予以褒奖。 5、各大行政区或省市如条件具备时,亦可筹设地方革命博物馆,或在原有博物馆内筹备革命文物陈列室,一切经费由地方开支,但须向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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