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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
外国语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配合学校岗位设置,规范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考核和管理,保障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在编在岗教师,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教师的工作量包含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两部分。 第四条 本专科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武汉纺织大学教学、教研工作量核算办法》(武纺大教[2011]134号)为依据;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武汉纺织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武纺大[2010]14号)为依据。
第五条 所有教师都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凡因个人原因未参加教研活动,每次扣发1标准学时(不论职称)金额;每学期每位教师一般要参加期末监考4次,无故不接受安排的每次扣发2标准学时金额;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毕业生论文开题、答辩,每次扣发该次论文工作量总额的10%。
第六条 不同职称的教师年度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见下表:
ﻬ教师基本工作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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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教学工作量 (标准学时)
300 300 300 300
科研工作量 (科研分) 100 60 25 15
第七条 教师基本工作量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最低标准。原则上要求教师既要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又要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对于当年新引进的教师,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的工作量可以不作具体要求,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的按半年计算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能打通计算。
第八条 为了凸显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任何教师不得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年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院在岗教师平均工作量50%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如有正当理由,教师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若教师教学工作量安排不足,各单位可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教学工作量,且妥善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对教学与科研有恰当的时间投入.无论何职称,年工作量达到700标准学时后,超出工作量按40元/学时标准支付课酬,年终结算。
第十条 学院鼓励教师满足学生需要开设全校性公选课。公选课学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课酬标准实施封闭运作。即每个课堂教学学时(未经系数调节)学院扣除5元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计入教师课酬。
第十一条 教师年度工作量的计算分块进行,统一汇总.本专科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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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处审核,科研工作量由科技处审核,审核后汇总交外国语学院复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从审核通过的当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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