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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研究生科学学位授予研究成果要求的有关规定
(修订稿)
(2008年7月5日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科学学位:
(一)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二)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如知识产权属于**大学,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2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三)获得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1~3发明人。
二、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硕士科学学位:
(一)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二)硕士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如知识产权属于**大学,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2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4、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5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三)教育学、法学和管理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须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或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四)获得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1~4发明人。
三、以上科研成果,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大学。 四、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通讯作者必须是研究生导师,且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应是**大学。
五、当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著的通讯作者为1人以上时,其影响因子应按照通讯作者人数作相应折算。
六、研究生发表的综述、论文摘要包括国际国内会议摘要或论文录用通知均不能替代正式发表的论著。
七、SCI收录期刊的影响因子按文章发表当年的计算,如当年SCI影响因子报告尚未发布,则以该期刊前一年的影响因子计算。 八、本规定仅适用于我校科学学位研究生。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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