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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7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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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 4.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四)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告知人:
年 月 日
注:此件一式叁份,司法所、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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