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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家庭教育纳入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帮助家长提高家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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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教世界·V家长》 2020年第12期
第二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凤家教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第二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集体劳动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观念,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二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幼儿园、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幼儿园、学校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幼儿园、学校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支持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意外伤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并教育末成年人识别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将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融入家庭教育中,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纠正;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
(二)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
(三)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
(四)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入团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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