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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社区矫正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缓刑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公告如下: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具体日期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一、依法履行矫正义务
在接收缓刑考验的一个月内,我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规定,严格遵守了法定的矫
正时间,遵守了社区矫正小组每月的工作计划,服从司法所、村(居)委会对我的监管。自4月1日以来接受司法所集中教育一次。集中教育期间认真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精神实质、法律知识等。通过集中教育不但提高了我的思想认识,还让我更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同时要求我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在集中教育期间我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公益劳动,为社会尽自己点微薄之力;本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报到和监管制度,按时报到并向司法所递交了相关材料;并且服从监区及其他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协助司法所对我进行入矫教育宣传、生活技能培训、矫正知识讲座、公益劳动、心理疏导等帮扶活动;帮助我完善基本档案并按时完成监管任务和矫正事项办理。
二、按时报到接受教育
自2014年12月20日起,本人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的,司
法所可以要求其在15日内到案说明情况。未到案说明情况的,除按照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我服从司法所的有关管理。同时,我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社会稳定。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安排的有关活动。
三、外出请假报告
由于本人需要到外地工作,特向司法所申请请假。请假理由:我知道这样做不利于我在居
住地的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我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或受到处罚。同时会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请司法所帮助我解决外出期间的后顾之忧。恳请司法所给予大力支持与帮助!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是一种社区化管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
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我国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但我却不自觉地放松了自己,以至于出现问题。这些问题是: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由于我对自身罪行的认识不够深刻,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有侥幸心理,以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缓刑只能是不服从管理的惩罚措施;二是工作中存在不足。对新的工作岗位、新的事物还不熟悉,使自己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创新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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