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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书名号的用法_公文标题中如何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在公文的写作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就容易犯一些基础性的错误。公文中书名号的正确用法是怎样的?下面请欣赏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文中书名号的用法相关内容。 书名号在公文中的用法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公文中书名号的正确用法
公文标题的内部,除用书名号和引号外,尽量不用标点符号。例如:七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件公文的标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在“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安定团结”之后,没有用顿号。
公文标题中含有两个以上标题时,一般只用两个书名号。从外到内,第一个用双书名号,第二个用单书名号,第三个以后可不再用书名号。例如: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这个公文标题内含有3个标题,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中共全国人大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八届全国人大会立
法规划》,只用两个书名号。
在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如果使用全称,应加书名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果使用简称可不加书名号。例如:宪法 。如果是草案,使用全称时,应将“草案”二字用括号括起,置于公文名称之后、书名号之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使用简称时,不加书名号和括号,例如:公司法草案。有时由于公文正文中出现的公文名称较长,而将制定机关在公文名称中略去(公文制定机关可以从公文中得知),这时,公文名称也应加书名号。例如:《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这个公文名称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被省略了。 公文标题中如何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标题是公文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公文阅读者最先接触的部分。为确保公文阅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公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应当规范制作公文的标题。要保证公文标题的规范化,就必须规范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则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文标题的简洁,便于对公文的阅读、理解和处理。但是,应当注意规定中的“一般”二字,对这个要求的理解不能绝对化。否则,就会出现因为省略标题中不该省略的标点符号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公文标题中究竟用不用标点符号,主要应看能否更好地揭示公文的中心内容。由于目前对公文标题中如何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许多公文处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
一、书名号的使用
在公文标题中,书名号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惟一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但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这就是法规、规章名称之外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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