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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
设立地级运城市和盐湖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0.09.12
• 【字 号】晋政函[2000]236号 • 【施行日期】2000.09.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 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和盐湖区的批复
(晋政函[2000]236号)
运城地区行政公署:
你署《关于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运署请字[1999]第4号)和《关于撤地设市后现运城市(县级)拟改为“盐湖区”的补充报告》(运署发[2000]8号)悉。经报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盐湖区。
二、运城市设立盐湖区,以原县级运城市的行政区域为盐湖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东街。
三、运城市辖原运城地区的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稷山县、新绛县、绛县、垣曲县、夏县、平陆县、芮城县和新设立的盐湖区。原运城地区的县级永济市、河津市由省直辖,由运城市代管。
运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
你署自行解决。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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