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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制度,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在各类媒体的宣传客观、及时、准确,更好地为学校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依据党的宣传纪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对外宣传报道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宣传统战部,宣传统战部负责各级新闻单位对学校进行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媒体来我校采访,一般情况下,媒体应事先与宣传统战部、被采访院部(部门)或个人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关采访证件,在征得宣传统战部、被采访院部(部门)或个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报道具体包括:
1、学校各教学院部、各部门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及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宣传品(如文章、图片、录音、录像、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2、学校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行或发送的有关我校情况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三条 全校性的或重大的宣传活动,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宣传统战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向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教学院部、各部门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1、学校各教学院部、各部门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采访,应及时报告所属部门主管校领导,并通报宣传统战部。
2、学校各教学院部、各部门组织的活动需要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时,事前应报经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同时向宣传统战部通报,并说明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由宣传统战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也可由各教学院部、各部门自行联系新闻单位采访,但采访内容须经各教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后,通报宣传统战部,重要稿件要送交宣传统战部审稿。
3、学校对重要宣传报道实行稿件把关制度。宣传统战部邀请或新闻单位主动到校采写的稿件,由宣传统战部审核后报有关校领导复审;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后形成的稿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分管校领导复审,审定后稿件报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五条 以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和个人名义采写与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各类宣传品,必须报送宣传统战部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1、各教学院部、各部门采写与制作的仅涉及本部门情况的宣传报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送宣传统战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工作范围的,要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经共同审核后报送宣传统战部备案。
2、凡全校性的宣传报道、向新闻媒体投送的宣传品以及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经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3、凡在宣传报道中涉及到的学校概况及数字,必须以学校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各类负面作用的问题,未经宣传统战部同意,各教学院部、各部门一律不得随意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报道。遇有此类情况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宣传统战部,经校领导审批后以确定是否接受采访。
第七条 对于各级新闻媒体来我校进行的批评监督类采访,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应及时向校领导请示、向校办公室及宣传统战部报告,并主动向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切实维护我校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局面,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八条 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客观、公正、真实,采访报道一定要准确把握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意图,紧密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要有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学校声誉,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对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院部、各部门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学校将在年末对在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凡未经报审或备案私自发表的对外宣传作品,均不允许参加表彰和奖励,并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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