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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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1.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2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3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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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5.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7。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8.对轻资产运营、融资抵押物不足的创新型产教融合企业,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通过“天府融通”线上融资对接平台,优先向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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