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和制度

2023-01-15 21:08: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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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制度
苏尼特右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投诉举报查办及规程



规范我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治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所投诉举工作制度

第一条 凡我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或可能影响特点人群健康权益的各类案件均属于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二)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事故等突发性事件; (三)涉及学习、生活、娱乐工作等场所的卫生质量问题;

(四)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作业场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个人)等生产经营过程(服务过程)的违法行为;

(五)非法行医行为;

(六)其他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工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

1、案件受理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五种方式。


2、接到投诉举报时,如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海曙区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受理处理记录表》中如实填写,核实投诉举报者的身份。案件记录后应复述,力求准确无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二)批办和交办

1、接报人员应将投诉举报案件呈送领导批示。一般案件在四小时内完成批办或交办,紧急或重大案件应及时批办或交办。

2、根据公众举报投诉的内容,认为应由上级或异地管辖的,填写《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抄告单》,移送(交)由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查处,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给其共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三)查办

1、案件承办科室应及时处理自己受理的投诉举报,原则上一般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查办,紧急或重大的案件应及时查办。

2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30天内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四)反馈

1、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由案件受理或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员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2、由上级或其他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移送(移交)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同时须以书面形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交办、移送(交)案件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条 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查处中洗过凝成的资料,应按照《浙江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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