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存放管理规定

2022-10-22 03:08:2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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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高校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存放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安全优先、公正透明、科学评估、效益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求的资金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五条 学校资金存放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包括测算资金保障及周转能力,按规定办法测算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存放规模,确定合作银行资金存放比例和期限。

第六条 在保证学校日常运行用款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可适度存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提高调控能力和资金周转空间,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上述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或中标合作银行办理。

第七条 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实行规模总控、指标管理、资金集中、统一调配

第八条 定期存款期原则为3个月、6个月、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


2年。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期限原则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定期存款在选择的存放银行中按因素法确定存放金额。因素主要包括银行服务学校的任务量、服务质量和上年度合作经费到账率。

第十条 银行服务学校的任务量以合作银行上年度支付的固定合作经费(不含定期存款合作经费)为依据,按各银行支付固定合作经费占比分配。该因素分配资金比重占当年可存放定期存款总额的70%-80%

第十一条 银行服务质量由财务处根据上年度合作银行提供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等占该因素40%二等占该因素30%、三等占该因素20%、四等占该因素10%。该因素分配资金比重占当年可存放定期存款总额的10%-15%

第十二条 上年度合作经费到账率以合同约定的合作经费支付时点为考核点,仅约定时点全额(含定期存款合作经费)到账的参与分配。其中,1月份和6月份到账率分别占该因素的50%。该因素分配资金比重占当年可存放定期存款总额的10%-20%

第十三条 实行合作经费到账率双挂钩。年底到账率低于50%的,扣除测算定期存款额的50%;年底到账率低于10%的,扣除全部定期存款额度。扣除的存款额度原则上存放于合作经费按时到账的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存放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到期用款、转款不顺畅,服务出现重大过失的合作银行,不再选择该银行存放定期存款。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学校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十五条 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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