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复习资料)

2023-05-03 22:09: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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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由56个民族组成,少数民族居住在边疆地区,居住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2%

民族问题:泛指民族关系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它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社会发展进程中总问题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试述决定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的主要因素。 第一、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 第二、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第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残余的存在; 第四、民族差异的存在;

第五、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

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其主要内容包括:各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央和地方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民族成分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问题, 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问题,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一系列具体政策问题,民族文化差异的问题等等。

二、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前提,只有平等者之间才可能团结,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的内涵主要是指国内各民族 和睦相处、友好交往、互相信任、互相合作、互相尊重与体谅、共同努力与奋斗。

民族自决权口号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而产生的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主义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度的客观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建立的地方政权,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实行这种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各民族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所决定的。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状态下需要一个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国家。

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基本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实行:保障了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有利于国家统一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加快发展民族经济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正确处理中华民族关系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民族区域的特点

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这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必须坚持国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政策,履行应尽的义务。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所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第二节 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是以一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是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的统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体制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构成的省、地、县三级结构组成。内蒙古还设立盟和旗,盟相当于地区行政公署,旗相当于县级。各个自治区成立的时间:蒙古(1947年);新疆(195510月);广西(19583月);宁夏(195810月);西藏(19659月)

民族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是在中国政府上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分部。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三、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自治权

1)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立法工作

2)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一级地行政机关,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的主要内容。

1)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对上级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2)依照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自主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自治权:

1立法权。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上级国家机关答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上报要求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期限是收到报告之日起 六十日内答复。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3)人事权(4)治安管理权(5经济管理权(6)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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