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及相关法

2023-01-23 15:09:2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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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相关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的根本性主要取决于下面三个因素: (1)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2.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包括下面几项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的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此原则要求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在我国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4)法治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是同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适应的。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特别行政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所有制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现阶段不仅存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及各种混合经济,这是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应生产力的结果。 (二)分配制度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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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该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及政治自由权。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4.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五、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4.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5.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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