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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04 【实施日期】1995.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4〕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 / 3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
4〕8号)精神,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省民政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
(二)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弱化直接管理。 (三)减少层次,精简内设机构。将业务性质相近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合并为安置处;将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合并到社会福利处;将机关财务工作从办公室划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主要职责
省民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主管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保险工作;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
(三)主管全省社会救济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待抚恤工作,审批、褒扬革命烈士,综合管理全省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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