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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3E-B5-AB-AD-00
我国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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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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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法规分类:国家法规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法条详情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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