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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高行罚
决[2022]251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南公高行罚决[2022]2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 【处罚日期】2022.04.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3:33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南公高行罚决[2022]251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证件号码:**********,1976年02月05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田东县林逢镇那**********,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苏**********。
现查明2022年4月15日1时许,杨**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北湖北路宽达广场门口,盗窃张建秋放置在电动车内的OPPO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询问,杨**对盗窃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杨**的询问笔录,报案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的物品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追缴盗窃所得手机一部。。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送至南宁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根据公安部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适用羁押措施和行政拘留工作的通知》,因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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