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

2022-11-15 20:11:4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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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50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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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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