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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处方制度
1.医院及医师、药师都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在药剂科留样。
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当及时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4.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医师应当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的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6.处方内容
6.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6.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6.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6.4急诊处方应当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或书写醒目“急”字。
7.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育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药师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当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就的聘物,处有医师是否注明过缴试验及结集的判定等,无误后方可调剂。
13.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没通包括: 13.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13.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13.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13.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3.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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