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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制度及补助标准细则
为了加强公司的出差管理和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当事人部门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人数、地点、天数。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天数。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未向财务暂支费用的,返回后3日内报销。 第二条 出差审核权限: 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出差不得报销加班费。
第四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回程的应及时与相关领导或总部电话联系,除请示批准的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额外部分外,依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五条 出差费用补助标准: (一)出差: 1. 住宿及补助: 1.1 一般区域
1)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领导,按 360 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但如二人同性别共同前往同一地点的,两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 360 元。
2)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监级别领导,按 300 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但如二人同性别共同前往同一地点的,两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 300 元。
3)公司部门经理级别领导,按 240 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如与本公司的其他同性别的员工共同前往同一地点,两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 240 元。 4)公司部门主管级别领导,按 180 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如与本公司的其他同性别的员工共同前往同一地点,两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 1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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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员工,按 120 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
1.2 特殊区域:上海、广东、厦门、海南等经济特区,报销标准:所有出差人员在一般区域标准的基础上浮 10%。
1.3 销售部门差旅费按年度营销管理办法执行。
1.4 售后服务员工不分区域,按 120 元/人/天包干使用。
1.5 出差期限从离开公司时间算起,到返回公司时刻表结束;不足 8 小时的部分按 0.5 天计算,超过 8 小时按一天计算。
1.6 乘火车旅程超过 8 小时而没乘座卧铺的,按硬座票价的 60%予以补贴。
2. 交通:飞机、火车、长途汽车
(1)紧急公务须搭乘飞机时,事先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一律为经济舱(招待客户经总部批准外);
(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00点至次日凌晨7:00点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其余时间乘坐列车硬席;
(3)汽车:城际间(包括中心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客运车;
3. 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车、船、飞机,凭车、船、机票等相应票据据实报销;员工报销住宿费用均必须提供明细帐单和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4. 员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二十日以上者,自第二十一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80%给予报销。
5. 聘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同公司职工共同出差办事的聘请人员的报销标准按照陪同人员的报销标准。 6.下列费用不得报销: (1)健身娱乐美容费用
(2)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的费用 (3)差地商场等地方发生的任何私人购物费用 (4)公司指定审批人认为不得报销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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