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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 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 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 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
”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
(e)在船上起落
(b)
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
(k)任何目的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1)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 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 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 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
(1)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
同样对于
25条规定,“1.沿
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
沿海国可在
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 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 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
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 ”第26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 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 24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 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沿海国不 (b)对任何
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 有形式上 或事实上的歧视。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此外,第26条还规定,“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
(二) 过境通行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过境通行”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和专属 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 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 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就不应适用。
而且该岛向海一
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
而
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
(三) 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 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
”
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四)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53条规定,“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 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以便外国
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
”群岛海道通过权是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
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 行使正
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
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由于群岛地理上的奇特性,船只若想进入并通过群岛水域的话, 那么其必须首先经过该群岛国的领海,而通过群岛领海时,就必须首先遵守 相关规则。由此在逻辑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无害通过”的
“群岛海道通过”的限制,至少不应该低于“无
害通过”,然而,实际并非如此,《海洋法公约》 中规定的关于这两种制度的限制并没有过多 联系,并且实际上“无害通过”的限制明显要高于“群岛海道通过”。这也是《海洋法公约》 的瑕疵之一。
(五)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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