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2022-12-28 15:08: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欢迎阅读!
执行,一般,规定,程序


[提要]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是指执行程序中具有共同适用性的规定,其功能在于协调和整合各具体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的“一般性”体现在:执行程序的各具体执行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则适用这些一般规定。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包括执行根据、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担保、执行异议以及代位执行、参与分配和执行监督等内容。

重点问题: ●执行根据与时限;

●执行管辖具体规则及与诉讼管辖的区别; ●执行监督的具体措施。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执行的根据和时限

一、执行根据

(一)执行根据的概念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具有给付内容

3.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义务 (三)执行根据的种类

1.法院制作法律文书

2法律规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根据的效力

1.对事效力。即对执行根据所针对的具体民事纠纷的效力。

2.对人效力。执行根据对法院产生拘束力,即法院必须依据执行根据所载的内容实施执行行为;执行当事人必须按照执行根据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3.空间效力。执行根据的效力及于我国的主权范围,即包括我国固有以及法律意义上的延伸领土、领海和领空。

4.时间效力。即执行时效,是指执行根据的执行力存续时间,亦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二、执行时限

(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二)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三)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二节 执行管辖与执行监督

一、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概念

执行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具体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执行管辖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


(三)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1.选择管辖。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新立案人民法院管辖。

2.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3.选择权的转移或提级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提级执行属于管辖权转移的一种情形。 二、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的概念

执行监督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权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二)执行监督的主要措施

1.督促执行。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

2.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本辖区人民法院的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3.暂缓执行。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4.不予执行。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复习思考题]

1、民事执行的根据有哪些? 2、什么是执行异议?

3、判断:法人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以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案例讨论]

甲有房屋3间,委托乙管理,乙将房屋出租给丙使用,租期3年。在租期未满前,乙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交完押金后,要求乙交付房屋,乙以与丙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未满为由拒绝交付。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应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乙仍拒不交付,于是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丙提出异议,认为租期未满,乙将房屋卖给丁,合同应当无效。甲得知乙出卖房屋后,也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

问:

甲和丙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请分别简述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25525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7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kOFG.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