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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
议意见报告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08.01.15 • 【分 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2007年8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上
上海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夏秀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修正《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调研,多次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共同研究修正工作的思路和方案。收到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后,委员会又多次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市政府相
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分出版和发行企业、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25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委员会于7月31日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条例》是我市在全国率先制定的规范出版物发行的地方性法规,对出版物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作出了规范。《条例》实施四年多来,对本市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规范和繁荣出版物发行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在发行中附送含有虚假和淫秽内容的宣传资料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出版物发行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还存在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由于《条例》未对这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无据,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难以依法禁止附送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及时修正《条例》的有关规定。
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相应法律责任条款中的“出版物宣传资料”修改为“宣传资料”,扩大了禁止附送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的范围,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有利于规范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依法禁止在发行环节中传播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维护发行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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