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较析

2022-10-13 09:50:2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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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较析

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目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区别,本论文将会从保护对象、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同时也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对二者融合的发展趋势进行阐述。



标签: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比较;融合

一、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比较

(一)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自然资源法调整的是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营造各种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自然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活动中形成的环境保护关系。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二者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联系比较紧密,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即自然环境,其法理基础是环境权,也就涉及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自然资源是否合理开发与自然环境的变化往往是一致的,那么,环境管理资源管理也有相互交叉的内容。尤其是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有一个突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调整人与自然和谐的目的。这一突出的共同点与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明显区分开来也使得二者都具有显著的科学技术的特征。无怪乎有人将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列入科技法的范畴。



从以上可以看出,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区别是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法以经济效益为主线,重点调整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和资源流转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是其次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以环境效益为主线,调整的对象是环境管理关系,因为环境保护的实质是环境管理



二、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调整方法之比较

(一)基本原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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