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卖淫嫖娼案(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22]00010号)

2022-12-24 15:56:3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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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案(甬公海()行罚决字[2022]00010)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海()行罚决字[2022]0001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2.01.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高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公安县 【处罚对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15

处罚名

**卖淫嫖娼案

行政罚决定甬公海()行罚决字[2022]00010 书文号 被处罚

**

对象

处罚结主要违法事实:20221821时许,万某某以398元的价格在宁波市海曙区高 桥镇新联路足满康养生馆内向马**提供“口爆”的卖淫服务,结束后,马**使用微 1 / 2








信扫码的形式支付了410元嫖资,后被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马**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

2022-01-1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高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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