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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微生物实验室各类活动记录、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 2、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检查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3、职责
QC主管负责微生物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 4、内容
4.1 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4.2 微生物实验室的记录、资料保存不得少于5年。 4.3 微生物实验室记录、资料应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生物安全检查记录,健康监护档案,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废物处置记录、实验记录,菌种、运输、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生物危害评估记录,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记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记录等。
4.4 微生物实验室资料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4.5 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资料者需经批准。
4.6 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记录,应通过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的讨论、鉴定,批准是否实施销毁,销毁应至少两人实施,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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