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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公文公开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4.14
• 【字 号】滨政办发[2006]16号 • 【施行日期】2006.04.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公文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依法、及时、准确公布政府公文是政务公开的需要。政府公文具有很强的严肃性、权威性、指导性和完整性,其拟制、审核、签发、发布有一整套严密、系统的流程。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种公文,并承担着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的各项工作。近年来,绝大多数部门能够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保密法》的各项要求,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保证了市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近期发现我市某些单位在没有得到市政府办公室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将市政府文件以红头形式或原文公布到互联网、论坛、宣传栏和内部刊物上,损害了政府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甚至违背《保密法》规定,将一些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等政府内部决策部署类公文随意公开,违反了公文管理规定,损害了政府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的制发程序,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再次发
生,维护市政府的权威和形象,特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公布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形成的各种公文(包括文件、电报),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授权,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发布政府公文。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遵守执行或社会周知的政府普发性公文需要公布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或授权,分别在《滨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滨州日报》、“中国滨州”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的内部刊物、宣传栏和其他社会期刊不得以文件的形式公布政府公文。
“中国滨州”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惟一授权公布政府公文的互联网网站,其他任何部门网站、商务网站、招商网站、个人网站、个人论坛等不得以文件形式发布政府公文。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公文办理工作的流程管理,加强对办文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政府公文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同时,单位主要领导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对宣传工作的审查,不得将政府公文作为商业宣传的材料印发。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维护政府权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规范行政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树立规范办文、从严治政的优良作风,保证政府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四、市新闻出版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保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和互联网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保密和政府公文发布规定,擅自发布政府公文的,要及时予以处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随时检查、监控全市各种网站、媒体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政府公文的有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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