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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石家庄市高中
艺术类体育类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1.07.16 • 【字 号】市价[2001]89号 • 【施行日期】2001.07.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石家庄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关于
制定石家庄市高中艺术类体育类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价[2001]89号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高中艺术类、体育类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与标准
1、高中艺术类学费,可在现行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0-100%。
2、高中体育类学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60-80%。 二、有关规定
1、以上收费均为最高限额,学校可以向下浮动,不得突破上限。 2、本收费标准按学期收费,对跨学期收费或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严肃处
理。
3、经市教委批准的设有艺术、体育类专业班的学校接此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凭证收费。学校可把收费标准做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其它乱收费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自
2001年秋季开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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