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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我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证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其配偶为, (身份证号:),现已生育个子女:
子女姓名:,于年月日出生;
子女姓名:,于年月日出生;
子女姓名:,于年月日出生;
由于该职工为非北京户籍参保人员,且不在北京市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特此证明。
以上内容为参保职工本人真实情况,如有虚假陈述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章)年月日
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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