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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提高机电设备的寿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修理计划与安排
1. 机电科作为矿机电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设备修理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2.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机电科向承修单位下达月设备修理计划,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借故推诿。
二、设备修理程序
1. 各区队升井设备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
2. 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修理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
3. 承修单位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
4. 承修单位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签字。
5. 承修单位持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承修单位凭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三、承修单位职责
1. 承修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对照相关的质量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机修车间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
2. 承修单位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填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
3. 承修单位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应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有关数据。修理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 承修单位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头、耙矸机、喷浆机、
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扳机,各种减速机,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6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由机电科、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鉴定。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影响生产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并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台,联责承修班组负责人和承修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并联责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5. 承修单位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追究领导责任。
6. 承修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没有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需经调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否则,其修理费用自行承担。
7. 承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检修,根据检修计划及临时工作安排,抓好设备检修,保证一定备用数量,其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超1%,罚款50元。
8. 承修单位对日常检修设备的易损坏件应有1-2件库存,根据消耗情况及时向供应科报计划补充。拆检的损坏件而库房无配件的,应立即把缺件计划报供应科,承修单位应积极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错误,造成配件没有及时进到,影响修理设备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影响生产追究承修单位责任人责任。
9. 承修单位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进货部门退换。
四、设备修理管理
1. 承修单位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的,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
2. 检修设备入井安装后,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承修单位应派人现场处理,事故影响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影响1小时,对承修单位罚款100元,并与有关领导、验收人员、责任人联责100元。
3. 承修单位领用材料配件时,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数量领用,且必须交旧,其费用计入原使用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承修单位支付。
4. 使用单位升井的设备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并由机电科指定交往地点,不得私自交往机修车间等修理部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 机电科负责修理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报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外委设备修理的管理
1. 矿及公司无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设备,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按新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及流程,逐级上报审批,得批复后方可外委修理。
2. 外委修理设备修理价格由矿机电科、供应科与承修单位统一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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