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穗府[199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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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4.07.04 1994.07.04 穗府[1994]57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4)5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为加快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龙溪道路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房用地红线)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划定。

二、工程范围内须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代理人应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验证,办理有关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三、该工程有关征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芳村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工程范围内,原经市城市规划局划给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拆迁的房屋,由建房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补偿安置。

四、工程范围内被征用的农田,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补偿。 五、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补偿。未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工程范围内的各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时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


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土地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七、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制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然后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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