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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机构对标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包括标准的编号、受控、借阅、登记、查新、购买、作废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部门及员工。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条 标准的编号:按部门、按产品、按参数进行编号,方便检测人员进行借阅。
第四条 标准的受控:每本标准均有受控编号,并加盖受控章。 第五条 标准的借阅、登记:做到登记明确,借阅人、发放人、标准名称、标准号等信息要填写全面,并且定时核查标准有无及时归还。若无归还记录,且标准丢失,应由个人承担赔偿。
第六条 标准的查新:一定要确保所使用的标准现行有效。标准查新信息获取途径有:(1)通过在工标网上查新;(2)同行之间相互问询或通知;(3)订购相关报刊杂志或去专业书店查询;(4)按季度去标准时效认定处认定。经以上方法查新后,做好记录,提交申请单,下发通知单,确保检验人员及时了解新标准动态。两次查新日期不超过三个月为准。
第七条 标准的购买:各部门及查新人员提交标准购买明细,由质量控制办公室同意列出清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购买。质量控制办公室业务人员购买时只允许购置单行本,不得购置合订本。购置回来的标准
必须立即编受控号、盖受控章,并及时更新标准目录。
第八条 标准的作废:当有新标准实施时,一定要将过期的标准加盖作废章并统一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机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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