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社会招聘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2023-02-25 01:08: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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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社会招聘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1)根据医院各部门的用工计划社会招聘的用工人员必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及市场推荐通知书,到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基本条件为:(18~50周岁); (18~60 周岁),身体健康,经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者。

(2)医院各部门的具体用人计划必须由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领导及人事科同意后方可进行社会招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聘用人员,被聘用者经用工部门考核认为合格者与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初始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3)社会招聘的用工人员的待遇。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日工资标准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社会保障按照当地劳动部门以及社保部门规定执行。

社会招聘的用工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设置为固定期限岗位无固定期限岗位和非全日制岗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社会招聘的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用工科室负责,各科室要在每月30日之前将此类人员的考勤上报人事科,并以此作为审核发放工资的依据。

(5)社会招聘的用工人员的病假事假休假休息的待 遇及管理法,参照医院同岗位工作人员的情况执行。


(6)社会用工人员在合同执行期间有权提出辞呈,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工部门,并上报医院人事科备案,由人事科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7)季节工仅限于锅炉工和花卉工等工种,由用工部门提出使用计划,院领导及人事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

(8)社会招聘的用工人员应遵守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医院财产,遵守职业道;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9)社会招聘的用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给予本人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由人事科办理辞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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