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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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浅析

作者:乌敦格日乐

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2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在我国全面试行。鄂托克旗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受到了旗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各成员单位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初步认可。 [关键词]鄂托克旗 社区矫正 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13601 一、我旗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和矫正管理的成效

(一)管理模式。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构建旗、苏木镇工作框架,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我旗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对本旗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委托管理

(二)管理手段。旗、苏木镇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完成规定动作。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程序复杂,各司法所能够尽量发挥社区和志愿者(多数为司法所人员)的作用,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督促矫正对象,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二是抓带头作用。由于矫正对象多,工作人员少,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带头的方法,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示,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三)管理效果。通过各界的努力,我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实践,我旗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也增强了信心,社会群众认知程度也有所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薄弱,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需及时加以解决。

(一)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基层司法所对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缺乏高度重视,对其历史使命感、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风险度了解及认识不到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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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队伍数量少,素质不高,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从我旗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旗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和极少数志愿者组成,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而且,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实践经验,这些因素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它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控制、教育转化和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出现脱节、落空状态。

(四)人户分离问题。实行的户籍地管理模式,这一做法本来是想避免管理上的脱节,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不便管理的情况,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户籍地矫正组织对其在实际居住地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管理难度较大,成本也较高。

(五)经费严重不足。我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绝大多数是苏木镇兼职人员,没有任何经费,办公耗材、工作人员交通经费都无从落实,这已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立足现实,寻求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机制不配套,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畅通渠道,加强各界协作。一是强化法院告知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三是推行联合谈话模式。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共同对其进行训诫。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派出所,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从而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改进矫正方法,树立矫正权威。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表扬和处罚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示,树立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三是本旗内可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建议在本旗内落实委托管理,这样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专业素质。对现有的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另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为各苏木镇专门的司法社区工作者,由政府购买服务,让他们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台帐记录工作

(四)落实经费。现在由于经费不落实,不到位,已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法所和社区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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