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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
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嘉府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80903D002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嘉府发〔201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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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撤制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村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操作;
(三)有利于保障村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基层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一)区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协调、审核。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区政府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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