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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学习纪律和生活纪律。 2。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质量,保证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3。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劳动,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5。实行计算机考勤,由综合室负责执行。各科室应积极配合综合室做好考勤记录。二、公司所有员工均需上下班打卡(一般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月正常出勤不得低于20天(含春节放假、法定节假日),如未打卡视为旷工。 1、出差人员上下班打卡无需再向厂部汇报。 2、病、事假由本人申请,经车间主任同意,厂长批准后方可休息。 3、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正常出勤计算。 4、员工在休年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其基本工资待遇。 5、上下班必须打卡,非因工作需要,未打卡者一次罚款10元。 6、迟到、早退一小时内罚款5元,每超过一小时罚款10元。 7、员工擅自不上班者,一次罚款20元。 8、上班未经允许而离岗者,一次罚款10元。 9、上班时间玩牌、下棋、打扑克、打麻将、打瞌睡、看书报、聊天、看电视、听音乐、化妆、吃零食等均属违反劳动纪律。 厂部有权按国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并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岗者,属于旷工行为。连续旷工超过三天,除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按工资的一倍支付赔偿金。旷工两天,将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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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十天者,作除名处理。 三、发现上班时间未打卡者,要及时向综合室报告,对隐瞒不报者,罚款10元。第五条:员工因故不能参加当日的考勤者,应提前写出书面请假条,不能事后请假,否则将扣除10元请假费用。如请假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每缺勤一天,扣罚100元,旷工一天,扣罚200元,旷工两天,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因故不能参加当日的考勤者,应提前写出书面请假条,不能事后请假,否则将扣除10元请假费用。如请假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每缺勤一天,扣罚100元,旷工一天,扣罚200元,旷工两天,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十天者,作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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