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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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效力,形式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


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国际条约

例如,我国加入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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