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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精简规范公文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 • 【字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精简规范公文的若干规定
根据省政府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就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作如下规定。
一、控制减少数量
(一)在近两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平均数的基础上,今年发文总量削减15%,以后每年发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
(二)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再转发;对指导工作没有实质性意义的一律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三)省政府领导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拟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严格
把关,能由部门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事项由部门发文,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只在《内部政情通报》印发,已在《甘肃工作通报》印发或《甘肃日报》等刊物公开发布的,不再另行下发。
(四)省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除组长调整发文外,副组长和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接任或分管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五)加快电子公文流转及交换系统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办公厅非涉密公文网上审核、传输,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六)各部门报送拟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转发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审核,对行文的必要性及内容、规格、范围等进行严格把关。经审核不宜发文的,退文并说明理由;有必要发文但需作进一步修改的,商有关部门修改后发文。
(七)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或报省委的文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涉及全局重大事项的,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下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提高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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