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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
法律文书
2021年8月
盗窃罪案例
盗窃罪案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496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金红,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4)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辩护人唐金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15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巴食骨头煲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窃得店内金狮牌GD-4型保险箱1只及现金33,415余元。经鉴定,涉案保险箱价值253元。
2、2014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秘之恋蛋糕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窃得店内收银机里的现金4,200元。 3、2014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蓝天市心广场"外婆烧快餐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窃得店内保险箱1只及现金16,740余元。案发后,现金29,515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巴食骨头煲店"。
综上,被告人于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款物合计价值54,6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款、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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