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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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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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496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3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金红,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4)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20146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辩护人唐金红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2154时许,被告人于某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巴食骨头煲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窃得店内金狮牌GD-4型保险箱1只及现金33415余元。经鉴定,涉案保险箱价值253元。

220142272时许,被告人于某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秘之恋蛋糕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窃得店内收银机里的现金4200元。 32014372时许,被告人于某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蓝天市心广场"外婆烧快餐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窃得店内保险箱1只及现金16740元。案发后,现金29515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巴食骨头煲店"

综上,被告人于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款物合计价值546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款、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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