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种类和行文规则

2022-08-09 16:42: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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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公文,种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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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主要有: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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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的办公()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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