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2022-10-28 18:08: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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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后再一次

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意,旅游结束后,向质监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该社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服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由拒绝这一要求。据查,谢某在某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根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谢某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

何依据? 答:谢某的说法成立。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地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此可见,导游人员导游人员的导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应视为旅行社行为。因导游人员工作不当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经查属实后,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 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带团报酬的说法是否

成立?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成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谢某没有与旅行社签定书面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然成立。谢某与旅行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却有口头合同,旅行社委派谢某带团导游,表明合同生效。而且谢某也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完成了导游工作,旅行社也承认了谢某的工作。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谢某没有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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