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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
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因此,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
自身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也不是说这种看法本身是合理的,而我们仅仅是出于对以刑为主的反对而“恨乌及屋”。事实上,这种对法律规则及其构成要素的看法是与法律对社会关系全方位调整的事实严重不符的。
“两要素说”-法律规则的要素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尽管这种观点是针对三要素的弊端提出来的,并且它对有效克服“三要素说”的逻辑弊端和事实错误确有裨益,
但其矫枉过正的特征也十分明显,特别是它对假定的否定,恰恰把“婴儿”随“洗澡水”一起给倒掉了。因此,两要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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