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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3]19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3.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
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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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卫
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和《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
根据《条例》相关精神,省、市州、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地方领导和综治、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建设、卫生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表彰奖励和落实权益等工作,具体由同级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协会组织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其他公民或本人可在15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协会进行举荐或申报。县市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协会受理后,应尽快调查核实,按照《条例》评选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举荐人或申报人。举荐人或申报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州综治办或见义勇为协会申请复议。市州综治办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县市区应及时表彰;市州可视情况进行年度集中表彰。对社会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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