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救助对象的确认(一)

2023-02-28 07:37: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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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救助对象的确认()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下岗职工这一新贫困群体出现,各城市针对此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但是由于改革中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对救助对象的甄别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救助对象;贫困;分类 一、社会救助和社会救助对象的涵义

社会救助的涵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学者郑功成所下的定义: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的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救助的外延,则包括贫困救助、灾害救助及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社会救助对象的涵义:凡是生活在法定最低生活水平和低于这个最低水平线的国民和家庭,均列为社会救助对象。 二、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贫困的相关界定 一般而言,贫困是指部分社会成员因收入过低而难以维持自身或其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陷入生活困境的状态。贫困分为两类: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缺乏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是一种客观定义,强调延续生命这一概念。相对贫困是指相对一定社会中等生活水平而言的贫困,是一种主观定义,重点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生活水平的比较。 (二)救助对象的确认

对救助对象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户口标准,另一个是居住时限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户口标准。

19999月颁布并于10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我们将通过五大城市社会救助立法中对社会求助对象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1《上海市社会求助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是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其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有依照本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规定个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条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持有本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3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4)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5)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6)有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8)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9)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10)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


拒绝核查的;11)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居民、村民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3)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 4《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2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3拥有并使用机动车(残疾人用于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4近三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5饲养高档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6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的家庭;7)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8)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其它投资行为的;9)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10外地在兰就读的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11)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五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居民;12)参与吸(贩)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13)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14)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15)经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5、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及饲养宠物观赏的;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4)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6)外地来渝就读的在校学生。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改正后可提出申请。 从实施救助的各城市来看,救助对象的界定标准一般都是规定只有城市的常住人口(以户口为依据)才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兰州、重庆明文规定只有非农业户口的人才有申请资格。武汉明确规定持蓝本户口和暂住户口的,以及有常住户口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口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只有武汉市的城市红本户口,包括中央或省在汉企事业单位,才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市的界定也与此相同。上海和天津则将城乡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之内这与其经济发水平是一致的,但是就大多数城市而言农村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同时生活在城市的处于贫困的上千万民工,不具备城市居民的资格,无论其居住时间长短,无论其贡献大小,都不可能得到他所服务的城市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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