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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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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