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2023-03-05 07:08:2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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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马克思曾说过: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2页。)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一定会发生变化。我们知道,这三个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其内涵: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以上我们对经济法律关系内涵及构成的把握,我们可知,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它已经上升到上层建筑的高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即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经济法律关系又具体包括四种关系,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关系,这四种关系相互作用,分别以其他关系的存在为出发点或者为前提,又各自具有本身的独立地位。以下我仅就这四种关系进行重点探讨,以便更为深刻的掌握现代市场经济件下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按法律地位可以划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按性质和职能不同,又可分为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在我国法律中称为自然人,一方面他们为社会提供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又是产品、服务的购买者和最终消费者。 市场主体法规从狭义上讲,就是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规制法,是指那些有关国家干市场主题的组织和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题的干预,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企业法。市场主体规制法也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以而形成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市场主体规制法调整经济关系可以分为国家在干预企业的组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和国家在干预企业组织有关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作为组织体的企业成立浅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成立后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企业外部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这些调整的经济关系形成法律制度后变成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

市场秩序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以法律角度视之,都可以被认为是由法律规定或商业例约定并保证实施的,以公开、公正、公平为目标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状态。市场秩序是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发生与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象,这就需要不断的调节与修复,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不足以解决问题时,社会的控制,也就是市场序规制制度就显现出必要性和合理性。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本质上,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的重要、核心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市场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的生存条件,与其他市场立体之间的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竞争的关系。其调整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强行控制、禁止和惩处,使行为立体在市场秩序的损害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自然会对市场秩序的协调起到一种保证作用。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是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调控法是调整宏经济调控关系之法。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计划关系、财税调节关系、价格调控关系等等。经过调整而形成的经法律关系达到协调,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成长。

可持续发觉保障法律制度是指一国以实现人类的共同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追求有限资源的代内和代际公平分配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立法层次,涉及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和科技等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有机组合体系。它以一国乃至全球所有人共同利益为取向。这种法律的协调既要考虑当代人的需要,又保障后代人继续发展的可能,从而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统一。 四、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包括财政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财政法制度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即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一方为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这样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健康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调节经济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五、四种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

前以述,这四种关系以其他关系为出发点并具有独立地位。这就决定其中每一种法律系的家里都必须从双向性和多向性考虑。要看到他们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作用。第一、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以经济个体或市场为规制对象。第二、经济个体的微经济行为,必须符合市场规则的要求,也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法律的规定。第三、市场体系的培育,既要体现作为中介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重的重要作用,又要为经济个体的运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最后,四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建立都要落脚于能够兼顾国家集体利益,理顺国家与经济个体、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上,从而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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