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善治的基本构成

2023-01-25 01:36: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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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善治的基本构成

摘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善治概念以来,善治已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简要介绍了善治的基本含义,并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四个方面对善治的基本构成作了一定分析。

关键词:善治;民主;法治;透明;大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善治这一概念。在随后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善治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与良法结合并提。这些论述无疑表明,我们党已经把善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 一、什么是善治

自古以来,善治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在当代,基于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善治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法国学者玛丽-克劳德?斯莫茨的观点,善治的要素应当包含这样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实行法治,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二是公共权力公正地管理公共事务,正确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三是国家领导人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四是政治行为具有透明性,社会和公民个人享有广泛的知情权,能够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们对于善治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现在大家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善治乃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要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它的本质特征在于国家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从而使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能够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达成良性互动,密切合作,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并最终实现全体国民生活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二、善治的基本构成

基于以上对善治内涵的理解,善治的基本构成应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这样四个方面。

1、在治理主体上,善治应为民主之治

就治理主体言,善治模式中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它已不再具有唯一性。除了政府外,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机构,如果它们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同样可以成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权力中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治理过程中与政府形成一种平等合作、互相依存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安排中,应当让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到治理过程之中,与政府彼此合作,并形成具有包容性的共识,以达成治理的合力。

要做到这一点,民主当是一种最理想的选择,而这对于我国来说无疑具有制度上的优势。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让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依法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项治理之中,


就能够在最广的范围内和最大的程度上集民智,凝民心,聚民气,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地投身到国家和社会的各项建设事业之中。 2、在治理方式上,善治应为法治之治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在一国之内,包括各种政党,各级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行使者,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其他各种政治社会规范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统摄之下,不得与之相抵触,即宪法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

在当代,要想达至善治,在治理方式上必须实行法治。只有实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才能够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保证国家的重大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才能够使政府切实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建设安定有序的法治社会,才能够使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各种利益冲突得到有效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规范协调。 3、在治理过程上,善治应为透明之治

善治之透明,主要指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政务公开,即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和民众能够了解真实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决策和管理。透明政府,也称作阳光政府,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所掌握的公民有权知晓的公共与个人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社会公开,供全体公民使用,并接受其监督。

政府公开透明,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民众参与性即民主性,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保障。它的核心内容既包含公民有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也包含政府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通过政务公开和透明政府建设,将政府的各项事务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有效规范行政事务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权力,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寻租,防止腐败的发生。 4、在治理结果上,善治应为大治之治

我国古代就有天下大治之说,指的是在所谓圣君贤臣的治理下,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发达,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呈现出一片繁荣的局面。

基于封建专制的社会制度,我国古代的这种理想社会状态在事实上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历史上出现过各种所谓盛世,也都要么昙花一现,要么只是统治者的粉饰太平。而在当代,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社会的逐步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正在一步步变成现实。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我们可以期待一个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善治体系一定能够建立起来,各种公共政策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一定能够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一定能够达到最大化和最优化,进而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美满,社会序和谐安定,国家民族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

[2][]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肖孝毛译,《国际社会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


[3]俞可平: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浅谈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6

[4]周安平:法治才是最大的善治,《理论导报》2015年第8

作者简介:张鹤鸣,男,汉族,19663月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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