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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时间:2004/6/28 12:08:25
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 (
一)我国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发展 1954年,以群众性锻炼活动刚刚兴起之时,中央体委经政务
院批准发出通告,在全国实施劳动卫国体育制度。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颁发了《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1964年改名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1975年正式称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又经几次修改,1990年经国务字批准,国家体委发布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为了推动职工和军人的锻炼活动,总工会和总政治部、总参谋部还分别制定了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配套的《全国职工健身七项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体育锻炼标准》。目前,国家体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做进一步修改,已进行增加武术内容的试点,并拟增加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的标准。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主要规定 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
校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施行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卫生部门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点,为锻炼者提供方便。锻炼标准按年龄分为四个组别,19岁以上为成年组。共设跑、跳、投等五类测验项目,在一年内按测验累积总分确定达标的等级。 二、广播体操、工间操制度 (一)广播体操制度 1951年,全国体总、教育部、卫生部等发出《关于推选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广播体操制度。1954年和1955年,国家体委及有关部门分别发出联合通知,先后推出了少年广播体操和儿童广播体操。到1989年,已经推出了7套成人广播体操,5套少年广播体操和7套儿童广播体操。1992年,国家体委等发出了《关于在幼儿园(大班)中施行幼儿广播体操的通知》,建立起幼儿广播体操制度。在新的条件下,广播体操制度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发展。 (二)工间操制度 为改善干部健康状况,提高工作效率,1954年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运动的通知》,规定上午和下午的工作时间中各抽出十分钟做工间操,要求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并带头,动员所有工作人员参加。随后,工间操制度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中广泛建立起来。一些单位还建立了班前操制度。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重申了上述通知,要求坚持好工间操制度。
三、社会体育评比制度 (一)、争创体育先进县制度 国家体委1984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县体育
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为适应农村形势的发展,加强和改革县的体育工作,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体育先进县活动",并同时制定了《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转年又发布了标准细则。1987年,国家体委发布了进一步修改的《全国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评选标准所括党政领导重视、体育机构健全、群体活动普及、业训成绩显著、竞赛形成制度、注意技术推广、搞好场地设施、推进体育社会化等八个方面。至今,已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四次评选工作,命名全国体育先进县388个,对农村体育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家体委正与有关方面对评选标准与办法做进一步修订,以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坚持下去。 (二)田径之乡评选制度 为了广泛开展群众性田径活动,建立开展田径运动的基层典型,1983年,国家体委发出《关于加强"田径之乡"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创建田径之乡活动广泛实地开展起来,并发布了《全国"田径之乡"评选条件》。在连续三次评选的基础上,国家体委于1994年发出《关于评选第四批全国田径之乡的通知》,重新制定了《全国田径之乡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按照最新的规定,从领导重视、活动普及、成果突出、竞赛形成制度、基本设施和经费
有保证这五个方面,每4年评选一次,由省(区、市)体委检查验收后申报。经国家体委检查、审定后使表彰。各地还可根据情况,评选本地区的田径之乡。 (三)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制度 1989年,国家体委开始建立全国的群众体育工作综合评定制度,发布了《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1990年、1991年,分别下发了不断修改的《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群众体育工作的评定标准包括综合、学校体育、业余训练、职工体育、农村与民族体育、协会体育活动等六个部分,由各地根据标准计算得分,国家体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抽查核定。对评定结果予以公布,分设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奖和全国群众体育工作进步奖进行表彰和表扬。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体育的改革与发展,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制度也正在进行有关内容的修改。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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