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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政的概念在不同的范围内和不同的场合使用,其内涵较为复杂。为了形成一个相对基本的认识,我们把对宪政内容的理解可以区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狭义的宪政实际只是一种限制权力专断的制度设计,中义的宪政则同时包括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果从广义上讲,宪政制度甚至可以包括任何一种以法治为精神理念的政治体制。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从外在形态上的角度上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
从内容范围上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
宪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属于宪政的范围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然而宪政则必修贯彻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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